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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来源:发布日期:2021-06-12 07:56:06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于1999年11月成立,原名广东省培英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纳入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管理范畴。2004年7月学校更名为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原隶属于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12月成建制移交至广东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简称省培英职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eiy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School。
    第三条 学校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二路1121号。学校网址:
http://www.gdpy.cn/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残疾人(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学制三年,主要招收初中毕业或同等及以上学力的残疾人。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其他多种形式及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以育人为根本,以技能为核心,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办学思想是甘为残疾人奔向共同富裕的助推器,诚做残疾人有品质生活的奠基石;办学宗旨是以德立校,求真务实,把学生培养成自尊、自立、自强、自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自强不息、博学致远。校风是仁爱、务实、合作。学校的教风是敬业、尚品、善导。学风是自律、尚美、善用。
    第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日。
    第十条 学校校徽主色为红、绿,红色代表温情与热心,绿色代表生机和活力。校徽图案由太阳、两棵幼苗、一双手合一组成,寓意温暖的双手呵护绿色的幼苗,用知识托起希望的明天。莘莘学子沐浴在母校的阳光下,汲取知识的营养,散发出智慧的火花,点亮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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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徽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社会监督”的治理结构,推动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学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教职工为本,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
    (二)提名或任免学校党政班子成员;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权益;
    (四)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
    (五)审核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审定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八)在学校终止时,负责依法妥善安排好学校教职工、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4.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5.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7.自主决定教师、职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8.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9.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职能;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4.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习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创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7.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8.未经举办单位同意,不得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共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会议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政治建设,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和决策,主要研究决定事关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中共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和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残疾学生和地方残疾人事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做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签署合作协议。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和团员代表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议题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提出,校长审定;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校长审定。会议必须有校行政班子成员超过半数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总结性发言,即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机构设党政管理部门、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招生就业管理部门,各内设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批复,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学校行政机构正副负责人为学校中层干部,通过民主推荐、学校考察或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法,实行选任/委任/聘任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各部门按职能开展落实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活动。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发展的规划与实施、党的建设、政务协调与督促、内控管理、人事劳资、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对外交流及其他行政工作;
    (二)教务部: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运行管理、教材选用与图书资料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科研规划与管理、职业培训与考证、教务交流管理等;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工作、学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社团管理、第二课堂活动等;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安全保卫、卫生与防疫保健、食品安全、资产管理、基础建设、后勤保障服务等;
    (五)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学生实习管理、就业(升学)指导及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办学、自学考试等工作;
    (六)信息技术部:负责无障碍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实施、信息(设备)技术管理与服务、信息安全、学校网站建设与运行等;
各部门需履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保障服务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执行。
    (三)开展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四)做好党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群众联系服务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教职工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教职工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教职工大会决议须全体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权益。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学校工会委员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理教职工大会的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共青团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建设,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进行校务公开。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校课题研究方案、学术交流计划、课题研究项目立项、教育教学改革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校本教材、讲义等,并提出奖励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教坛新秀;
    (五)对实践教学场所建设、改造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或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职称的评审、晋级、晋升、述职审议;
    (七)受理学术争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八)对学校的专业(学科)发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开展调研和提供咨询。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
    第四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保证课程的开设与课时的数量。
    第四十一条 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五育并举”,推进“三全育人”新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残疾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特点,建立健全教学运行、教科研、专业建设等管理制度,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完善教学组织形式和手段,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由校内外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推进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改进。
    第四十四条 结合实际,改革完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倡导评价方式多样化,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四十五条 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权益。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健全完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机制。拓展与企业的合作形式与内容,探索深化育人模式。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等重大事项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按规定完成培训、进修与实践;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执行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企业实践、校际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积极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职工发展需求,促进教职工专业成长。
    第五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申诉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学校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校外兼课教师、企业(行业)教师、教辅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安全管理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无障碍设施设备;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二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对在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学费并为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救济帮扶和权益保障机制,由学生管理部门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机构,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建立学生在校安全、心理健康、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原则
学校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接受捐赠、资助等管理办法。在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捐赠物资。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监督。

 

第二节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师生为本、具有自身特色及人文关怀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和高效服务。
    (一)建立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服务体系。开展数字化和现代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全面加强教科研基础设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及图书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三)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区域的保洁工作、校园保安(含宿舍管理)、校内商店等,实行社会化服务,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四)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对校园建设做好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重点区域的保洁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五)制定食堂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管,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四条 成立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拟订学校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做好学校安全保卫管理。
    第七十五条 执行《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设立医务室,负责校园疫情防控、师生的日常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特殊教育资源辐射作用,服务残疾人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合作项目。建立分校区(或称校外办学点)等,分校区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运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学生会通过与其他学生会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通过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学生争取社会实践和实习机会;通过与社团组织的联系,为困难学生争取治病救命的经费支持。
    第七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有关条文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重大事项发生实质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章程时。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所有。

 

 

中共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